SHISHI 使用條款

日文原文為準,本翻譯僅供參考。

本「SHISHI 使用條款」規定使用者(定義如下)使用 Kurashi Tech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以「SHISHI」名稱提供之各項產業專用服務時的使用條件。

無論是否提出使用申請,只要使用本服務(包括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任何一項功能),即視為同意下列條款。使用前請詳閱本條款。

第1條 本服務

1.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以「SHISHI」名稱(名稱變更時包括變更後之名稱)提供之各項產業專用服務,以及本公司指定之附帶與相關服務的總稱。例如,本服務所屬之個別服務可能與其他業者提供之系統串接,整合輸入該系統與本服務之資訊,並提供特定產業所需之資訊處理、資料庫建置、輸出、警示及排程管理等功能。但本公司得自行判斷,隨時新增、刪除或變更本服務所含功能、使用限制、規格及使用規則。

2. 「使用者」係指使用申請書、本公司設置之線上申請畫面,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申請方式(以下合稱「申請書」),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業者等。

3. 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可能使用其本身獨立於本服務或與本服務相關使用之系統內所輸入的資訊,包括其他業者提供之服務與應用程式。使用者亦可能將資訊輸入 ChatGPT、Gemini 等生成式 AI,或使用依該輸入產生之資訊。使用與本服務串接或相關使用之其他業者(以下稱「外部業者」)所提供的服務(以下稱「外部服務」)時,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確保使用外部服務及其結果之合法性,並遵守規範使用者與外部業者間權利關係之條款(以下稱「外部使用條款」)。使用者與外部業者、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間發生之交易、聯絡及爭議等,亦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除直接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公司對該等爭議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應事先接受上述事項後使用本服務。

4. 依開始使用時間不同,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可能為監測版、測試版或其他正式運作前之試用版。此等試用版相較於正式運作後之本服務,可能更容易存在程式錯誤或其他瑕疵;使用者應充分認知後使用。

第2條 本條款

1. 使用者應同意本條款內容,並依本公司指定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就本服務另定之個別條款、價目表、各項政策、操作手冊、規格、使用規則及常見問答等,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並與本條款一併適用於使用者;若與本「SHISHI 使用條款」牴觸,該個別條款等優先適用,使用者亦應事先詳閱。

2. 以本條款為內容,由使用者與本公司成立之本服務授權使用契約(以下稱「服務契約」),於本公司同意前項申請時成立。

3. 使用者僅得依以本條款為內容之服務契約使用本服務。若本條款與使用者開始使用前和本公司達成之合意牴觸,除該合意記載於申請書外,以本條款優先。申請書所載事項亦構成本條款之一部,但優先於本「SHISHI 使用條款」及前項個別條款等適用。

第3條 本公司之通知

1. 原則上,本公司就本服務向使用者發出之一切通知,將刊載於本服務網站(包括官方網站、管理畫面、推播通知及應用程式等),或寄送電子郵件至使用者向本公司申報之地址(本公司接受使用者申報時,包括 Slack、Chatwork 等通訊工具)。通知於本公司發出時生效。使用者申報資訊如有變更,應事先或於變更後立即依本公司指定方式通知變更內容。

2. 使用前項以外之通知方式時,通知於其送達各使用者所合理必要之期間經過時生效。

3. 前二項通知之效力,不因使用者是否實際收受或知悉通知而受影響。

第4條 授予授權

1. 使用者遵守本條款及本公司另定之使用條件,向本公司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資訊,並執行本公司要求之措施(例如設定與外部服務串接,或在使用者裝置安裝特定系統)時,本公司在使用者申請範圍內授權其使用本服務。本服務包括使用者開始使用後之一切修改、變更及修正。

2. 儘管有前項規定,使用者無法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全部資訊時,本公司仍可能允許使用。此時,使用者事先同意可能發生功能受限、結果可靠性降低等不利益,且本公司對該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本公司對使用者提供之資訊、使用者採取之措施等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及其所生不利益,亦不負任何責任。

3.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負擔費用與責任,遵守日本個資法等可能適用之相關法令,並完成避免侵害第三方權利所需之一切權利處理。

4. 使用者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本服務。

第5條 使用期間

1. 本服務之使用期間依申請書所定。

2. 使用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如使用者及本公司均未表示終止服務契約之意思(使用者須依本公司指定方式表示),服務契約即按相同條件自動延長相同期間,其後亦同。

3.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服務契約。服務契約或本公司另定終止條件時,使用者應予遵守。

第6條 使用費

1. 使用本服務應支付使用費。除申請書另有約定外,使用費依本公司提供之服務範圍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事由,由本公司另以價目表等規定。本公司認為適當時,得在管理畫面等提供確認或變更使用費之功能。

2. 除申請書另有約定外,使用費不按日計算;於月中結束使用時亦同。

3. 本公司得因服務範圍變動、經濟情勢或其他情況,事先通知使用者後變更使用費,包括計費規則。使用者於通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包括未終止服務契約)時,即事先同意自本公司指定之變更日起適用變更後之使用費。

4. 除本公司提供自動變更方案功能外,使用者如依價目表等本公司所定條件發生或預期發生方案變更,應逐次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報告。使用者未報告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使用費時,應立即支付原應支付與已支付使用費之差額,並加計至支付日止之遲延損害金。

第7條 基礎設施及設備等

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準備、安裝、設定並維護本公司指定之使用本服務所需的一切基礎設施及設備,包括伺服器、應用工具等系統。使用者違反此義務而使使用者或其客戶等關係人(以下統稱「客戶等」)受有不利益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事先同意之。

第8條 禁止事項等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使用者並同意,在本公司事先以書面通知使用者之前提下,本公司有權稽核使用者對本條款之遵循情形,使用者應配合稽核要求。

(1) 以可能違反本條款、指引或操作手冊等之方法或態樣使用

(2) 除本條款明文允許或本公司以書面允許外,複製或修改本服務全部或一部

(3) 除本條款明文允許或本公司以書面允許外,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反組譯、反編譯、追蹤或除錯

(4) 刪除本服務之智慧財產權標示或商標

(5)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不包括經允許之再授權對象)揭露本服務所含資訊

(6) 無論有償或無償,未經本公司允許,以租賃、出租、讓與、引用、再授權、轉售或其他方式使第三方(不包括經允許之再授權對象)使用本服務

(7)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為第三方(不包括經允許之再授權對象)使用本服務,或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商業性二次利用、陳列或揭露

2. 本公司發現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得停止其使用本服務:

(1) 使用者並非真實存在之個人或團體

(2) 過去曾違反包括本服務在內之本公司產品使用契約

(3) 向本公司提供之資訊有虛偽、錯誤或不足

(4) 使用者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或其他依法需同意之人,開始使用程序未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或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5)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對本公司業務執行或技術造成障礙

(6) 使用者之董事、員工或客戶屬於第15條第1項所定之反社會勢力

第9條 保證

本服務按現狀提供。本公司就本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陳述或承諾,包括運作保證、無瑕疵或錯誤、符合使用目的或設備、使用結果之適格性或可靠性、本服務篩選、整合或轉換結果之正確性、本公司所定分類符合使用者需求、網路連線不中止或中斷,以及不侵害第三方權利。

第10條 規格變更

1. 本公司得自行判斷,即使使用者已開始使用本服務,仍可變更本服務規格等,包括廢止或變更一部功能、變更設計、改寫程式及變更資料庫規格等。本公司無義務取得使用者或客戶等同意,並將以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使用者變更內容與時間。

2. 本公司對使用者或客戶等因本條變更所受之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第11條 再委託

本公司得自行負責,將依服務契約提供之本服務相關工作全部或一部再委託第三方。

第12條 資料之處理

1. 本服務上的訊息往來透過本公司管理之電子布告欄進行。使用者事先同意,該布告欄之規格允許訊息往來雙方及本公司閱覽訊息,且本公司得為監控違反本條款或法令之行為,以及營運及改善本服務(包括開發相關服務)等目的,確認並視需要使用該等訊息。

2. 本公司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而取得之個人資訊(指日本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訊」),依本公司另定之隱私權政策處理。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同意本公司依該隱私權政策處理個人資訊,並應使該個人資訊之本人表示同意。

3.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備份其就本服務輸入或獲提供之資料、內容、使用紀錄等一切資訊(以下統稱「資料」)中,使用者認為重要之資料;本公司無義務備份資料。

4. 即使本公司保存特定資料,於服務契約終止或本公司另定之保存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得任意刪除全部或一部資料。本公司對使用者或客戶等因此所受之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5. 使用者事先同意,本公司得將法人及團體資訊、無法輕易識別個人資訊主體之資訊、本服務使用情形,或本公司據此製作之統計與分析資料等,刊載或轉載於網站、報紙、雜誌、書籍及其他各種媒體,或用於本公司其他事業活動。

6. 本公司得在達成委託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受託辦理本服務相關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第三方,提供包括機密資訊及個人資訊在內之使用者相關資訊;使用者事先同意之。

第13條 中斷與停止

1.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中斷或停止向使用者及客戶等提供本服務:

(1) 本服務相關之電腦、伺服器、系統及電信設備等(以下稱「本系統」)發生故障

(2) 為維護或檢查本系統等所必要

(3) 電信業者中斷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4) 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

(5) 本系統發生瑕疵或第三方未經授權存取本系統等

(6) 依據法令或政府機關命令等措施,致本服務或本系統無法使用

(7) 使用者端系統(包括外部系統等)發生故障或串接不良

(8) 本公司另行判斷有必要中斷或停止本服務或本系統

2. 本公司因前項事由中斷或停止提供時,將盡力事先通知使用者;緊急情形不在此限。

3. 本公司對使用者或客戶等因第1項事由中斷或停止提供所受之不利益不負任何責任。

第14條 終止

使用者或客戶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服務契約。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或依次條終止時,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對本公司負擔之一切金錢債務。

(1) 違反本條款任何規定

(2) 通知虛偽事項、不支付使用費,或有其他致服務契約難以繼續之重大違約或背信行為

(3) 違反相關法令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4) 停止支付、陷於無清償能力、遭聲請開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重整或特別清算程序、受票據交換所停止交易處分,或對使用者發出假扣押、保全扣押或扣押之命令或通知

(5) 除前項外,因資產、信用、營業、組織或體制等發生變化,而認有難以履行本條款義務之虞

(6) 本公司另認有難以繼續服務契約之情況

第15條 排除反社會勢力

1. 「反社會勢力」係指下列任一者:

(1) 日本《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暴力團及其關係團體

(2) 前款暴力團及其關係團體之成員

(3) 股東會滋事者、假借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名義牟利者、特殊智慧暴力集團等團體或個人

(4) 自不再符合前三款任一情形起未滿五年之團體或個人

(5) 除前各款外,以暴力、威勢、威脅言詞或詐欺手段提出不當要求並追求經濟利益之團體或個人

(6) 暗示與前各款團體、成員或個人有關係,藉此提出不當要求並追求經濟利益之團體或個人

(7) 相當於前各款團體、成員或個人之人

2. 使用者及本公司各向對方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1) 自身之董事、重要員工或主要股東並非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或其關係人,亦非其他反社會勢力

(2) 未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之維持或營運

(3) 經營不受反社會勢力介入

(4) 不利用反社會勢力

3. 使用者或本公司發現自身違反前項時,應立即向對方報告。對方基於懷疑違反前項等合理依據,為確認排除反社會勢力所必要而要求提供資訊或採取矯正措施時,受要求之一方應立即提供資訊或採取措施;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在合理範圍內因應即可。

4. 使用者或本公司違反前二項任一規定,或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違反時,對方得不經催告或其他程序,立即終止與該方間全部契約或合意之全部或一部。

5. 依前項行使終止權之一方,對因此使對方發生之一切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6條 服務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1. 服務契約無論因何原因終止,使用者之本服務授權即告消滅。使用者應立即停止自己及客戶等使用本服務,其後不得再使用。使用者同意依本公司指示,立即返還、銷毀或移除本公司就服務契約提供之軟體、資料、文件及本服務相關複製物等一切項目。但作為使用者或客戶等本身應持有之資訊,已向其輸出並由其實際持有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判斷不適合繼續營運本服務時,得自行決定終止營運,服務契約亦同時當然終止。但本公司終止營運前應事先通知使用者。

3. 即使服務契約於使用期間內終止,已支付之使用費無論任何原因均不退還。但本公司另有規定,或直接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17條 權利歸屬等

1. 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一切權利均歸本公司所有。使用者如直接或間接、無論理由與方式,對歸屬、效力等提出異議或爭執,本公司得不經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服務契約。

2. 使用者同意,本服務之一切複製物均應標示與本服務所示相同之智慧財產權標示。

3. 除本條款明確授予之權利外,使用者不取得本服務之任何權利;所有未明確授予及其他一切權利均由本公司保留。

4. 本公司得將其在服務契約上之地位或依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方,並得在該移轉或讓與所必要之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使用者或客戶等之資訊。

第18條 機密資訊

1. 本條款所稱「機密資訊」,係指就服務契約由使用者或本公司向對方揭露,且明示為機密,或依其內容、揭露情形等應合理視為機密處理之資訊。但下列資訊不包括在內。本條中,揭露資訊者稱「揭露方」,收受資訊者稱「接收方」。

(1) 揭露時已公開之資訊

(2) 揭露後非因接收方可歸責事由而公開之資訊

(3) 揭露時接收方已合法取得之資訊

(4) 接收方未依賴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之資訊

(5) 第三方在未課予保密義務下合法提供之資訊

2. 未經揭露方事先同意,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尤其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競爭者)揭露、提供或洩漏機密資訊,亦不得超出使用本服務合理所需之範圍使用或複製。

3. 接收方向第三方揭露或提供機密資訊時,應使該第三方負擔與自身依本條款所負相同之義務並確保遵守,且就第三方之一切行為視同自身行為負責。

第19條 免責聲明

1. 對使用者、客戶等或第三方因本條款或使用本服務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營業利益損失、營業中斷、資料遺失及其他金錢損失,本公司不論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上請求原因,亦不論損害是否可預見,均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依本條款採取或未採取措施、第三方主張本服務侵害權利、本服務瑕疵、使用者操作錯誤、使用者、本公司或第三方設置或維護設備之故障、第三方程式、病毒、駭客或其他未經授權存取、本系統停止或中斷,以及電信業者、網路服務供應商等第三方所致損害,亦適用前項。

3. 除申請書記載由本公司作為本服務之一部提供者外,為接受本服務所需之外部業者契約、電腦、軟體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與環境等,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準備與維護。使用者亦應依自身使用環境,自費負責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未經授權存取及資訊洩漏等安全措施。

4. 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在使用本服務或外部服務期間下載本服務相關資料,或將軟體安裝至電腦、智慧型手機等裝置時,應充分注意避免所持資訊滅失或變更,以及設備故障或損壞;本公司對使用者因此所受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5. 本服務可能與外部服務串接,包括以使用外部服務為前提或與其連動提供等情形,但本公司不保證與特定外部服務必然串接。因外部服務規格意外變更等而無法串接,或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使用受限(包括發生非預期動作)時,除該限制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6. 本公司不保證外部服務符合特定目的、具商業實用性、完整性或持續性等。使用者透過外部服務取得之資料,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管理;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公司對該資料滅失或毀損不負任何責任。

7. 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調查使用本服務及其結果是否違反適用法令或產業團體內部規則等並加以遵守;本公司不保證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等符合該等法令或規則。

8. 因使用者輸入之資料或其他資訊錯誤,致使用者、客戶等或其他使用者受損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本公司無義務監控或保存使用者輸入之資訊,亦不保證其正確性、即時性、有用性、適合性、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或其他任何事項,且不對因此所生損害負責。

9.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其結果,包括取得、閱覽或使用第三方個人資訊或其他資訊,而使使用者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處理解決,立即補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包括恢復本服務形象之費用、律師費、訴訟費及對第三方之損害賠償,且不得使本公司受任何困擾。使用者亦應依本公司要求協助解決爭議。

第20條 禁制令等救濟

因不遵守本條款可能使本公司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使用者事先同意,除法律上金錢賠償及其他救濟外,本公司無須提供保證或其他擔保,亦無須證明損害,即有權就違反或可能違反本條款之行為,請求具體履行或禁制令救濟。

第21條 本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得視需要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而變更本條款;變更後條款自通知使用者時起生效,另定生效日者自該日起生效。

2. 經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隨時自由變更本條款。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自行決定變更之條款,無須使用者同意,自生效日起當然適用於使用者:

(1) 變更符合使用者之一般利益

(2) 變更不違反締結服務契約之目的,且依變更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適當性、變更內容及其他相關情況判斷屬合理

3. 變更生效後,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包括未辦理終止服務契約)時,以使用者已收到變更通知為條件,視為同意變更後條款全部內容。

第22條 其他條件

1. 本條款適用日本法,包括程序法。因使用本服務及其結果所生之一切爭議,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 任一方均不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遲延履行或全部、一部不履行本條款負責。

3. 本條款任一條文之一部被判定為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時,應以最接近該部分意旨之有效條款取代,或作合理解釋使其成為最接近該意旨之有效條款;其餘條文繼續有效。包括本公司免責條款之一部被判定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如本公司無論基於何種理由或法律依據對使用者或第三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範圍限於實際發生之直接且通常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不論原因行為多寡,上限為最後原因行為所屬月份之前十二個月內,使用者支付本公司之平均月使用費三個月相當額,期間未滿十二個月者按該實際期間平均計算。

4. 本條款以日文為正文。即使製作其他語言之翻譯,亦僅供參考,使用者與本公司間僅日文原文具有法律效力。

5.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或履行上發生疑義時,使用者與本公司應本於誠信協商,謀求圓滿解決。

以上